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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金匮要略》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(2)

时间:2011-12-03 09:16来源:未知 作者:中药库 点击:
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悬筋,食之令人癫。 白羊黑头,食其脑,作肠痈。 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脏。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闷。 猪肉以生胡荽同食,烂人脐。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 猪肉和葵食之,少气。 鹿肉


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,名羊悬筋,食之令人癫。

白羊黑头,食其脑,作肠痈。

羊肝共生椒食之,破人五脏。

猪肉共羊肝和食之,令人心闷。

猪肉以生胡荽同食,烂人脐。

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。

猪肉和葵食之,少气。

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,食之发恶疮。

麋脂及梅李子,若妊妇食之,令子青盲,男子伤精。

肉不可合虾及生菜,梅李果食之,皆病人。

痼疾人不可食熊肉,令终身不愈。

白犬自死,不出舌者,食之害人。

食狗鼠余,令人发?疮。

治食犬肉不消,心下坚或腹胀,口干大渴,心急发热,妄语如狂,或洞下方:

杏仁一升,合皮熟研用

上一味,以沸汤三升和取汁,分三服,利下肉方,大验。

妇人妊娠,不可食兔肉、山羊肉及鳖、鸡、鸭,令子无声音。

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,令人面发黄。

兔肉着干姜食之,成霍乱。

凡鸟自死,口不闭,翅不合者,不可食之。

诸禽肉肝青者,食之杀人。

鸡有六翮四距者,不可食之。

乌鸡白首者,不可食之。

鸡不可共葫蒜食之,滞气。

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。

雉肉久食之,令人瘦。

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。

妇人妊娠,食雀肉,令子淫乱无耻。

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。

燕肉勿食,入水为蛟龙所啖。

鸟兽有中毒

箭死者,其肉有毒,解之方:

大豆煮汁,及盐汁,服之解。

鱼头正白,如连珠至脊上,食之杀人。

鱼头中无鳃者,不可食之,杀人。

鱼无肠胆者,不可食之,三年阴不起,女子绝生。

鱼头似有角者,不可食之。

鱼目合者,不可食之。

六甲日,勿食鳞甲之物。

鱼不可合鸡肉食之。

鱼不得和鸬肉食之。

鲤鱼鲊不可合小豆藿食之,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,害人。

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。

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。一云不可合猪肝食。

鳀鱼合鹿肉生食,令人筋甲缩。

青鱼鲊不可合生胡荽,及生葵,并麦中食之。

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。

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。

鳖目凹陷者,及压下有王字形者,不可食之。

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。

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。

虾无须及腹下通黑,煮之反白者,不可食之。

食脍,饮乳酪,令人腹中生虫,为瘕。

鲙食之,在心胸间不化,吐复不出,速下除之,久成症病,治之方:

橘皮一两 大黄二两 朴硝二两

上三味,以水一大升,煮至小升,顿服即消。

食鲙多,不消,结为症病,治之方:

马鞭草

上一味,捣汁饮之,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,亦消。又可服吐药吐之。

食鱼后中毒,两种烦乱,治之方:

橘皮

浓煎汁,服之即解。

食鯸?魚中毒方:

芦根煮汁,服之即解。

蟹目相向,足斑目赤者,不可食之。

食蟹中毒,治之方:

紫苏

煮汁,饮之三升。紫苏子捣汁,饮之亦良。

又方:

冬瓜汁,饮二升,食冬瓜亦可。

凡蟹未遇霜,多毒,其熟者,乃可食之。

蜘蛛落食中,有毒,勿食之。

凡蜂蝇虫蚁等,多集食上,食之致?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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